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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CFP 供图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再曝医美乱象,一批批打着化妆品名义的美容针剂,源源阴唇粉嫩地流向市场,最终被注射到消费者脸上,而有些美容针剂甚至连药品备案都没有,属“三无”注射产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涉“美白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市民许女士向微商购买了所谓“进口美白针”,注射后出现心慌等症状,经查,该“美白针”没有正规的进口手续,且未注明产品批号,商家被判罚10倍赔偿,现判决已生效。
宣称具有神奇功效 包装却无中文信息
2022年7月,市民许女士通过微信联系上广州的微商高某,咨询美白项目产品。高某为其介绍了一款“日本高浓度VC美白针”的产品,称该产品具有身体美白、抗衰老、杀死癌细胞、提高免疫力等多重神奇功效,并表示可以安排护士上门注射等。双方经过微信沟通后,许女士向高某转账支付36000元用于购买12次使用量的“美白针”产品。
付款后,高某通过快递向许女士邮寄了“美白针”产品。通过高某对产品使用方法的指导,许女士自行找了护士朋友为自己通过静脉注射了一组“美白针”产品。但刚使用完一组产品,许女士出现心慌的症状,就不敢使用了。
许女士再仔细查看,发现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信息、说明书,也没有产品的药品批准字号、合格证明材料等。许女士认为高某销售的产品系不合法的药品,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将高某诉至同安区法院,要求高某退还购物款36000元,并支付购物价款10倍赔偿金。
该“美白针”属劣药 法院判决退一赔十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向原告许女士出售“美白针”,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美白针”虽未经我国药监局审核通过备案为合法医美药品,但结合“美白针”的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符合药品的定义。同时,案涉所谓进口的“美白针”没有正规的进口手续,且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案涉“美白针”应属于“劣药”,即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因而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被告明知销售的“美白针”缺乏正规药品进口备案手续,仍故意销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静脉注射药物应选择符合国家规范的药物以及去正规医疗机构选择专业医护人员规范地使用药品,但原告在收到“美白针”后明知没有中文标示,不确保药品的安全可靠性即随意找人为自己注射药品,具有一定的主如何保养眼部皮肤过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判定无效,双方的过错情况,原告使用药品的情况以及原告自称至今未发现明显身体损伤等几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认为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已使用的一组“美白针”价款3000元的10倍即30000元,并向原告退还全部“美白针”价款36000元。
厦门晚报记者 陈万泉 通讯员 同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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