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因养生酒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售酒公司被行政处罚,消费者遂将售酒公司诉至法院。3月17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改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发布提示。
消费者田某从一家公司购买了养生酒。但之后,因该产品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该公司被行政处罚。故此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且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情况,但无充分证据显示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给田某的人身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支持退货款的请求,驳回惩罚性赔偿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最终改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该公司冒用他人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生产出售产品,且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强制标准,已经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此外,该公司宣传涉案商品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不能证实产品存在其所宣传的功效以及符合国家相关产品的标准,构成虚假宣传。此种虚假宣传可能引发消费者的错误如何保养眼部皮肤念,从而对公众健康产生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危险,故此案适用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生产销售厂家在作食品广告时,不得虚假宣传,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等功能。而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和购物平台进行消费,并注意在一定时间内留存消费的各种凭证。 |
|